I-290B 上诉提交流程
H1b拒签后的上诉与动议 讲的是要不要走这条路: 三种动作怎么区分、谁有资格提交、现实预期是什么。这一篇只讲决定要走之后怎么做—— 从拒信到手那一天算起,每个阶段谁做什么、在第几天之前做完、交出什么。
IMPORTANT
本文是内部操作流程,不是法律意见。走不走、以哪一种动作走、材料怎么论述,以持牌律师的书面意见为准。 流程只保证「不因为操作失误而丧失机会」,不保证结果。
前置:这三件事没定,不要开始填表
| 待定事项 | 谁来定 | 定不下来的后果 |
|---|---|---|
| 走 Appeal 还是 Motion | 律师书面意见 | 选错类型,等于把唯一一次机会用在错误的对象上 |
| 由谁署名提交 | Atomeocean 公司层面 | 受益人不是当事方,署名错误的提交会被直接退回 |
| 时限起算日 | 以拒信与信封实物为准,不凭记忆 | 算错一天就是逾期,上诉逾期无法补救 |
第二条要特别说清楚:H1b 是公司以 petitioner 身份递交的 I-129,在USCIS眼里这个案子的当事方是公司。 只要走这条路,署名方一定是 Atomeocean,这不是客服可以答应下来的事。
阶段总览
| 阶段 | 时间窗口(自决定书作出日起) | 主要动作 | 负责人 |
|---|---|---|---|
| 一 | 第 0–2 天 | 锁定日期、保全送达证据、算出最晚递交日 | HR |
| 二 | 第 1–3 天 | 确认动作类型 | 律师 + 公司层面 |
| 三 | 第 3–7 天 | 填表 | 律师或 HR,公司授权代表签字 |
| 四 | 第 3–10 天 | 组卷、费用、说明书 | 律师主笔,HR 归档 |
| 五 | 截止日前 3 个工作日 | 递交 | HR |
| 六 | 递交后 1–4 周 | 接收 I-797C、建立追踪 | HR |
| 七 | 递交后 30 天内 | 补交说明书(若已勾选) | 律师 |
| 八 | 之后 | 原办公室复审 → AAO 转卷 | 律师跟进,HR 记录 |
阶段一:锁定时限(第 0–2 天)
记下两个日期,不要混用
- 决定书作出日(date of decision):印在拒信上,时限从这一天起算。
- 实际送达日:USPS 实际把信送到的那一天。它不改变时限起算,但在主张迟延合理时是唯一凭据。
保全送达证据
从收到当天开始,同时留存:
- 拒信全份(含末页的上诉权利说明),扫描件 + 纸质原件
- 信封本体,含邮戳
- USPS 跟踪号与在线跟踪记录截图
- 内部接收记录:谁在哪一天签收、什么时候上传到公司文件系统
时限:30 天,邮寄再加 3 天
- 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决定书为邮寄送达的加 3 天,即 33 天(8 CFR 103.8(b))。
- 算的是USCIS收到的日期,不是寄出日期。
- 「递交后 30 天内可补交说明书」的那 30 天,从上诉提交日起算,不能用来延长上诉本身的时限。
- 上诉逾期无法补救;动议逾期只有 8 CFR 103.5(a)(1)(i) 下极窄的裁量例外。详见 上诉与动议。
把算出的最晚递交日写进邮件主题和归档目录名,例如 Atomeocean I-290B | 受益人姓名 | Case#XXX | Due 2026-XX-XX。
阶段二:确认动作类型(第 1–3 天)
同一张 I-290B 对应三种动作,表格上勾选哪一项由律师决定:
| 手里有什么 | 对应动作 | 说明 |
|---|---|---|
| 认为审核员的判断本身错了 | Appeal(上诉至 AAO) | 挑战原决定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 |
| 有当初没交、或事后才出现的书面新证据 | Motion to Reopen | 必须有书面证据支撑,口头陈述不算 |
| 材料没问题,是规则被用错了 | Motion to Reconsider | 需援引条款、政策手册或判例依据 |
Reopen 与 Reconsider 可以在同一份 I-290B 上同时提出,两者不互斥。
阶段三:填表(第 3–7 天)
以下是必须与原案卷严格一致的信息块。按现行版次表格的分部逐项填写, 填完后与 I-129 原件逐字核对——名称、地址、收据号任一处不一致都会造成退件或错案关联。
| 信息块 | 填什么 | 易错点 |
|---|---|---|
| 申请人(当事方) | 公司法定名称、地址、EIN,与 I-129 上完全一致 | 填成受益人;用了简称或新地址而未同步更新 |
| 受益人 | 姓名拼写与出生日期,与 I-129 一致 | 姓与名顺序颠倒 |
| 被申诉的决定 | 原 I-129 收据号 + 决定书作出日 | 抄成收据通知的日期,而不是决定书的日期 |
| 动作类型 | 阶段二定下的那一项 | 同时勾选 Appeal 和 Motion |
| 是否补交说明书 | 勾选后必须在 30 天内交到 | 勾了不交 |
| 签字 | 公司授权代表本人原笔签名,注明职务与日期 | 代签、电子签、打印体姓名;签字日期晚于寄出日 |
| 律师代理 | 随附 G-28 | 换过律师但沿用旧的 G-28 |
阶段四:组卷与费用(第 3–10 天)
材料清单
| 必须 | 视情况 | 不要放 |
|---|---|---|
| I-290B 表格,原笔签名 | 说明书(brief),现在交或 30 天内补交 | 与拒信所列理由无关的材料 |
| 申请费(见下) | 新证据——仅 Motion to Reopen | 原案已交过、且拒签理由未涉及的材料重复一份 |
| 拒信全份复印件 | G-28(有律师代理时) | 未经受益人确认的个人信息 |
| 原 I-129 收据通知(I-797)复印件 | 送达延迟的证据(信封、邮戳、跟踪记录) | |
| 封面信 |
封面信写四件事:动作类型、原收据号、决定书作出日、随件清单。不要在封面信里论述案情。
费用
申请费以 USCIS 官网 和现行 G-1055 费用表为准, 不要按站内旧版费用表报价给客户。付款方式(支票、汇票或 G-1450 信用卡授权)以表格说明为准, 支票收款方名称写错会导致整份材料退回,退回后时限不停止。
上诉状必须指名道姓地说错在哪
依 8 CFR 103.3(a)(1)(v),没有具体指出原决定在哪一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错的上诉, 会被直接简易驳回(summary dismissal),不进入实质审理。 「我们不同意这个结论」「材料其实是齐的」这类表述,等于没上诉。
阶段五:递交(截止日前留出 3 个工作日)
- 递交地址以拒信末页的说明和USCIS官网现行的 I-290B 递交地址为准,不要沿用 I-129 当初的地址。
- 用可追踪的快递寄出,保留跟踪号、寄件凭证与签收记录。
- 寄出当天把整份材料的扫描件归档——寄出后就没有第二次机会补齐。
阶段六:收据与追踪(递交后 1–4 周)
- USCIS 受理后寄出 I-797C 收据通知,其上是一个新的收据号,与原 I-129 收据号不同。两个号都要归档。
- 用新收据号在线查询状态,查询方式见 H1b申请状态追踪。
- 超过 4 周没有收到收据通知,先查快递签收记录,再按 联系USCIS 的渠道询问。
阶段七:补交说明书(递交后 30 天内)
阶段三勾选了「随后补交说明书」的,这 30 天是硬期限。补交件上必须写明新收据号与受益人姓名, 否则USCIS无法把它关联到已在流转中的案卷。
先递表占住时限、再补说明书,是时间紧张时的标准做法;但勾了不交,等于把上诉建立在一张只有勾选项的表上。
阶段八:提交之后的两级复审
1. 原办公室先看(initial field review)
上诉不会直接飞到AAO。依 8 CFR 103.3(a)(2)(ii),材料先回到作出拒签决定的那个办公室。 该办公室若自认原决定有误,会把这份上诉当作动议处理并直接采取有利行动——案子在这一步就翻了,不进AAO。
这是整个流程里最快、也最现实的翻案窗口。因此说明书要按「说服原审办公室自我推翻」来写, 不要按「反正AAO会重看一遍」来写。
2. 不推翻的,转交AAO
原办公室维持原决定的,把案卷转给AAO。AAO 的公开目标是在收到完整案卷后 180 天内完成复核, 这是目标不是承诺。
3. AAO 的处理结果
| 结果 | 含义 | 之后怎么走 |
|---|---|---|
| Dismiss(驳回) | 维持原拒签决定 | 上诉路径到此结束 |
| Sustain(支持上诉) | 原决定被推翻 | 案子回到审批轨道 |
| Remand(发回) | 发回原办公室重新审理 | 回到原办公室,仍有再次拒签的可能 |
| Summary dismissal(简易驳回) | 上诉未具体指出原决定错在何处,不作实质审理 | 程序性失败,见阶段四的 CAUTION |
AAO 的决定绝大多数是非先例(non-precedent)决定,只约束本案。
上诉期间:身份和工作授权不变
CAUTION
提交上诉或动议不会中止拒签决定的效力(8 CFR 103.5(a)(1)(iv)),不会恢复身份, 不会恢复工作授权,也不会暂停非法居留的累积。 「上诉正在进行中」本身不构成继续留在美国或继续工作的依据。 离境与否、何时离境,是与上诉完全独立的决定,必须单独评估,并以持牌律师的书面意见为准。 完整论述见 上诉与动议。
撤回
提交后可以书面撤回上诉。撤回的后果不要凭印象判断——它是否等于放弃对同一决定的申诉权, 以及撤回后原决定何时成为终局,都要在动手之前拿到律师的书面确认。
分工
| 事项 | 谁来做 |
|---|---|
| 决定是否作为当事方出面提交 | Atomeocean 公司层面 |
| 动作类型与论述方向的法律判断 | 持牌律师,以书面意见为准 |
| 表格填写与说明书主笔 | 律师,或律师审定后由 HR 填写 |
| 表格签字 | 公司授权代表本人 |
| 时限计算、截止日提醒、递交、快递凭证留存 | HR |
| 拒信、信封、邮戳、跟踪号原件留存 | 受益人 + Atomeocean 双份 |
| 收据号、时间线、费用清单归档 | HR |
| 个人信息的公开程度 | 受益人本人决定 |
常见操作失误
| 失误 | 后果 | 预防 |
|---|---|---|
| 从收到拒信那天开始数 30 天 | 逾期,且上诉逾期无法补救 | 一律从决定书作出日起算,最晚递交日写进归档目录名 |
| 上诉状只说「不同意」 | 简易驳回,不进入实质审理 | 逐条对应拒信引用的条款,指明错在哪一处 |
| 勾了补交说明书却没交 | 上诉只剩一张勾选表 | 勾选当天就把 30 天期限单独建一条提醒 |
| 补交件上只写受益人姓名 | USCIS 无法关联到在流转的案卷 | 每一份后续材料都写新收据号 + 姓名 |
| 沿用 I-129 的递交地址或旧费用 | 退件,且退件期间时限不停止 | 递交前一天现查官网地址与 G-1055 |
| 由受益人签字或代签 | 当事方错误,直接退回 | 签字前确认签字人是公司授权代表本人 |
| 在 Reconsider 里塞新证据 | 动作类型与材料自相矛盾,削弱说服力 | 新证据只走 Reopen |
| 信封和邮戳被当垃圾扔了 | 送达延迟无法举证,迟延豁免失去唯一凭据 | 接收当天连信封一起扫描并入档 |
我们不承诺的
- 不承诺上诉或动议能够翻案。
- 不承诺时间表。
- 不代替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 不对「上诉期间能否继续留在美国、继续工作」给出口头结论——这一条只接受律师的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