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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 标准清楚,为什么欺诈还这么多 ​

发表于 2026-10-10
最后修改 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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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机构 ​

本文的论据出自下面这些机构,它们的地位和文件效力各不相同:

  • 联邦法院:分三级。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全国法院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约束本巡回区内的下级法院;地区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本文引用最高法院关于执法裁量、选择性执法和证明标准的判例,D.C. 巡回上诉法院对 OPT 合法性的判决,以及伊利诺伊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刑事案件。
  • 司法部(DOJ):内阁级的联邦部,负责联邦刑事起诉。它的《检察官手册》是约束检察官的内部政策,不是法律。
  • 国土安全部(DHS):内阁级的联邦部,依国会法律的授权制定联邦法规。本文引用它 2016 年的 STEM OPT 终局规则和 2026-10-08 的 OPT 收费提案。提案是 DHS 为拟议规则写的论证,不是生效的规则。
  • 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DHS 下属的执法机构。其中 HSI(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负责调查;学生与交流访问者项目(SEVP)管理 F、M 类学生和招收他们的学校,发布广播通知和操作指引。
  • 美国移民局(USCIS):DHS 下属机构,审批移民申请。它的 Policy Manual 是审理官员办案遵循的政策指引。
  • 政府问责局(GAO):国会下属的审计机构,可以调查和提建议,没有处罚权。
  • 移民局监察员办公室(CIS Ombudsman):DHS 内设的独立办公室,向国会提交年报和改进建议,不负责执法。
  • 国会议员:可以提出法案,法案通过前没有法律效力。

「上万」指的是什么 ​

  • ICE(2026-05-12 发布的视频,DHS 收费提案引用):代理局长 Todd Lyons 说,在按人数排名前 25 的 OPT 雇主里,已发现 1 万多名学生声称为「非常可疑的公司」工作,「这只是冰山一角」。原话见 Fox News 的转引。
  • DHS(91 FR 64571):收费提案正文的表述是,调查发现 1 万多名参加 OPT 的 F-1 学生在为高度可疑的雇主工作。提案的一处脚注写成了「1 万家高度可疑雇主」,和正文不一致。
  • 众议员 Glenn Grothman(2026-05,Fox News):ICE 公布调查后,提出了 OPT Fair Tax Act,针对的是 OPT 学生和雇主免缴社保、医保税的规定。

所以「上万」是学生人数,不是雇主数量,而且是 ICE 对前 25 家雇主初步排查的结果。它是调查标记,不是法院认定的欺诈。

结论 ​

OPT 的雇主标准写得清楚,问题出在落地方式:几乎全靠学生自报和雇主自我声明,事前不核验,事后靠抽查,而抽查能力远跟不上项目规模。12 个月 OPT 还多一层:对雇主的门槛本身就低。造假利用的是核验缺口,不是规则模糊。

原因一:信息自报、声明自签,事前不核验 ​

  • SEVP(SEVIS and the SEVP Portal):学生可以在 SEVP Portal 里更新雇主信息,改动「立即传到 SEVIS」。
  • SEVP(DSOs and the Form I-983):学校 DSO 推荐 STEM OPT 前,「不需要对具体雇主做额外的外部调查」。
  • DHS(91 FR 64573):STEM OPT 雇主不需要向 DHS 提交税务记录、经营证明等任何商业或证明文件,DHS 一般在走访时才核实雇主的声明。
  • SEVP 和 HSI(BCM 2603-02,2026-03-23):走访雇主时发现的欺诈迹象包括营业场所空置、把住宅登记为工作地点但现场无人、HR 和发薪人员在「海外」、大量学生从未到岗。

OPT 这条链上每一方各核对什么,见 OPT 出事,谁收钱、谁背锅。

原因二:执法资源跟不上规模 ​

  • SEVP(BCM 2101-02,2021-01-13):2008 年制定 STEM 延期规则时,DHS 估计每年只有约 1.2 万名学生;到 2019 年,STEM OPT 授权记录已有 135,960 条,OPT、STEM OPT 和 CPT 合计超过 53.6 万条。
  • DHS(91 FR 64571):2024 年有 194,554 名学生获批 OPT 并报告了雇主;OPT 的增速「远超 DHS 能有效审查和调查的公司数量」。
  • 移民局监察员办公室(2020 年报,DHS 收费提案引用):OPT 容易被欺诈,因为机构的合规资源没有跟上项目规模。
  • SEVP(BCM 2101-02、2101-03):2021-01-13 宣布成立专职的 OPT 就业合规单位,承诺每年公开工资和工时报告;2021-01-26 撤回,理由是这些工作 SEVP 已经在做(NAFSA 的记录)。
  • GAO(GAO-14-356,2014):SEVP 没有识别和评估 OPT 的欺诈和违规风险;38% 的 OPT 学生记录没有雇主名称;ICE 无法判断学生是否在与专业相关的岗位上工作、是否超过失业上限。到 2015 年 12 月,SEVIS 才把雇主信息改为必填。

原因三:12 个月 OPT 对雇主的门槛低 ​

  • SEVP(Policy Guidance 1004-03 §7.2.1):12 个月 OPT 允许自雇、1099 合同工作、经中介受雇和无薪工作。E-Verify、培训计划和雇主报告是 DHS 只对 STEM OPT 设的要求(8 CFR 214.2(f)(10)(ii)(C))。
  • DHS(81 FR 13079):2016 年,DHS 认定独资企业、经临时工中介受雇、通过提供劳务外包的咨询公司受雇等安排不适合 STEM OPT,理由之一是这些安排有签证欺诈的风险。同类安排在 12 个月 OPT 里仍然允许。
  • USCIS(Policy Manual 第 2 卷 F 部分第 5 章,2026-10-02 版):在毕业后 OPT 一节重述无薪规则时,引用的仍是 1004-03。
  • 移民局监察员办公室(2020 年报,DHS 收费提案引用):OPT 是由法规而不是国会立法创设的,缺少国会立法通常会附带的保护措施,创设时也没有分析安全管理这个项目需要多少资源。
  • GAO(GAO-14-356):学校对岗位是否与专业相关的记录不一致;SEVP 到 2019 年 9 月才发布相关指引。

这一条说的是「门槛低」,不是「标准不清」:规则清楚地允许了门槛很低的雇主。站内 USCIS模糊的条款 讲的是 USCIS 审查的黑箱和规则留白,和本文讨论的 OPT 雇主标准是两件事。

DHS 自己的诊断 ​

DHS(91 FR 64576):

Solutions requiring self-attestations, reporting, or reliance on an honor system, without more, are insufficient to ensure the integrity of the OPT program.

意思是:只靠自我声明、报告或诚信制度,不足以保证 OPT 的诚信;这些手段要配合执法,比如对更多雇主做走访,而走访更像违规发生后的应对,不是事前预防。DHS 因此没有把 STEM OPT 的走访、培训计划和报告要求扩展到 OPT,而是提议收费。

SEVP(BCM 2608-02,2026-08-24)在 CPT 问题上也是同样的口径:一些学校「在规定清楚的情况下」,仍把 CPT 当作可选的实习来处理。

这算不算法规漏洞 ​

严格说不算。漏洞指行为合法、但违背规则本意;OPT 造假不属于这一类。

造假本身违法:

  • ICE(Form I-983 第 2、4 节):学生和雇主以伪证罚则签署,表上写明对故意伪造事实、使用虚假文件有严厉处罚。
  • SEVP(2018 年的说明):把不符合条件的志愿岗位报成 OPT 就业,违反报告义务,可被遣返。
  • SEVP(BCM 2603-02):涉嫌欺诈的雇主和学生,会被移交 HSI 和司法部做行政或刑事调查。
  • 判过的案子:Findream / Sinocontech 案的经营者被判 37 个月,学生几年后在 H-1B 等申请中被认定故意虚假陈述。

准确的叫法是核验缺口:行为违法,但很难被发现。事前没有哪一方必须核实雇主;事后靠 DHS「at its discretion」决定的走访(8 CFR 214.2(f)(10)(ii)(C)(11))。

这个缺口是明知的设计取舍:

  • DHS(81 FR 13086):2016 年有评论者建议像审批学校那样审批雇主,DHS 回应这会「极其繁重、耗费大量资源」,没有采纳。
  • DHS(91 FR 64576):2026 年选择收费,而不是扩大核验。

最接近「漏洞」的是 12 个月 OPT 的低门槛:DHS 认定有欺诈风险、不适合 STEM OPT 的安排,在 12 个月 OPT 里仍然合法(见原因三)。这些形式是指引有意放开的,本文用「门槛低」来描述,不用「漏洞」。

「规则严、执法靠挑选」在法律上叫什么 ​

法律上没有「霸权」这个概念。这种做法在美国法里叫执法裁量,原则上合法,法院基本不审查。它的边界叫选择性执法,只有挑选标准是种族、宗教这类不当理由时才违法,在移民领域几乎用不上。

执法裁量:

  • 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Texas,2023):行政部门「必须为执法排出优先次序」,因为它「永远没有足够的资源去逮捕和起诉每一个违法者」;这一原则「延伸到移民领域」;联邦法院「通常不是」裁决行政部门该不该多抓、多起诉的地方。
  • 联邦最高法院(Heckler v. Chaney,1985,上一判决引用):行政机关拒绝执法的决定,「一般不适合司法审查」。

选择性执法:

  • 联邦最高法院(Yick Wo v. Hopkins,1886):法律本身中立,但执行时带着「邪恶的眼光和不平等的手」,就违反平等保护。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是旧金山的华人洗衣店。
  • 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Armstrong,1996):主张自己被选择性起诉,要同时证明歧视性的效果和歧视性的目的。
  • 联邦最高法院(Reno v. AADC,1999):非法在美的外国人没有宪法权利以选择性执法作为抗辩驱逐的理由,只为歧视理由极其恶劣的罕见情况留了余地。

规则模糊无效:

  • 联邦最高法院(Kolender v. Lawson,1983):正当程序要求法律给出公平的告知,不能放任执法者任意执法。
  • 联邦最高法院(Sessions v. Dimaya,2018):把这一原则用到了驱逐相关条款上。

OPT 的雇主标准本身清楚,这一原则用不上。

「任意且反复无常」审查(《行政程序法》APA §706(2)(A)):审查的是机构制定的规则和作出的裁决,不审查查谁、不查谁。2008 年的 STEM OPT 规则就曾因程序问题被联邦地区法院撤销,见 STEM OPT 出事,谁收钱、谁背锅。

批评这种做法的学术框架:

  • Kenneth Culp Davis《Discretionary Justice》(1969):行政裁量应当被限定、被结构化、被制衡。
  • Gary Becker《Crime and Punishment: An Economic Approach》(1968):预期惩罚等于被查到的概率乘以惩罚的严重程度。查得少、罚得重,能以很低的执法成本维持威慑,代价是后果集中落在被抽中的少数人身上。

放到 OPT 上:

  • DHS 的做法是典型的执法裁量:走访由它决定,不事先审批雇主,2026 年又选择收费。为什么查这家、不查那家,法院基本不审。
  • 学生被追究时,「别人也这么做却没被查」几乎不能作为抗辩(Reno v. AADC)。Findream 案的 Fu v. DHS 里,法院认定无权审查 USCIS 的认定,见 AAO 对 OPT 假雇主学生的四份裁决。
  • 对个人的保护主要在两处:一是认定虚假陈述要求「故意」,AAO 2025-05-12 的裁决里,事先核实过雇主的学生被认定不构成欺诈(同上);二是审理时,补件通知和拟拒通知给了当事人答辩的机会(8 CFR 103.2(b)(8))。

是不是「霸权」属于政治评价。法律上更准确的描述是三件事叠在一起:合法的执法裁量、很窄的司法审查、低概率高惩罚的威慑设计。这种设计落到个人身上是什么样子,见 秋后算账。

怎么看「数字是虚张声势、标准其实模糊」的说法 ​

有一种说法:如果标准真的清楚,就应该有准确的欺诈公司数字,至少能点出几家公司、写明违反了哪一条;拿不出来,说明议员在虚张声势,标准其实模糊。这个说法里有说得对的部分,也有推不出来的部分。

说得对的部分:

  • 「上万」无法独立核验。ICE 只排查了按人数排名前 25 的雇主,排查方法没有公开,也没有点名任何一家公司(见本文「上万」一节)。
  • 12 个月 OPT 的细则在法律上偏软。每周 20 小时、七种雇佣形式写在 2010 年的 SEVP 指引里,不是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联邦最高法院(Perez v. Mortgage Bankers Association,2015):解释性规则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专业相关、90 天失业上限和学生报告义务则写在法规里。
  • 有些标准本来就要逐案判断。法律上区分事先划好线的规则(如每周 20 小时、90 天、5 个工作日、E-Verify)和事后按具体情况判断的标准(如「直接相关」「与同类美国员工相当」「真实雇佣关系」),见 Louis Kaplow《Rules Versus Standards: An Economic Analysis》(1992)。说后一类抽象是对的,但这是法律的常态,比如侵权法里的「合理注意」。

推不出来的部分:

标准清楚,决定的是查到之后能不能定性;能查到多少,取决于调查覆盖面和裁决程序。拿不出准确数字和公开名单,有程序上的原因:

  • 欺诈要经过裁决才成立,证明标准因程序而异:刑事定罪要排除合理怀疑;以欺诈为由遣返,DHS 要用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INA §240(c)(3)(A);联邦最高法院 Woodby v. INS,1966);申请移民福利时,申请人自己要证明符合条件(INA §291)。ICE 的「1 万多名学生」是调查线索,不是裁决结果。
  • 司法部(《检察官手册》9-27.760):除非有重大理由,检察官不在公开程序中点名未被起诉的一方。
  • ICE(NBC Bay Area 2021 年的报道):ICE 以前每年公布 OPT 雇主前 200 名,后来不再公布雇主数据,理由是涉及正在进行的调查。

有名字、写明违反了哪一条的案子是有的:

  • 联邦地区法院(伊利诺伊北区,United States v. Huang,1:19-cr-275):Findream / Sinocontech 的经营者认罪一项签证欺诈共谋罪(18 U.S.C. 371),2020-06-26 被判 37 个月(司法部通报)。按起诉书和认罪协议,两家公司出具假 Offer、假在职证明和以伪证罚则签署的假 I-983;据起诉状,客户季超群供认从未在那里工作、从未拿过工资。详见 Findream / Sinocontech 案。

这个案子违反的不是「专业相关」「薪酬相当」这类需要判断的标准,而是「根本没有工作」这条最清楚的线。ICE 走访发现的空楼、住宅地址无人、学生从未到岗,也落在这一类。

模糊无效原则也帮不上造假的人:

  • 联邦最高法院(Village of Hoffman Estates v. Flipside,1982):自己的行为明显违法的人,不能以法律适用于别人时可能模糊为由抗辩。本站整理的执法案例里,没有法院认定 OPT 雇主标准因模糊而无效。

OPT 本身的合法性,法院已经确认:

  • 联邦上诉法院(D.C. 巡回上诉法院,Washington Alliance of Technology Workers v. DHS,2022):国会授权 DHS 设定 F-1 学生在美的期限和条件,OPT 规则属于合理行使这项权力。联邦最高法院于 2023-10-02 拒绝复审。
  • 国会议员:众议员 Paul Gosar 2025 年提出 H.R. 2315,要终止 OPT,理由之一是它「从未得到国会授权」(见站内新闻)。Grothman 的 OPT Fair Tax Act 针对的是免税。这些法案都还没有通过,议员要改变 OPT,只能靠立法。

「上万」由谁来检验:

  • 这个数字出自 ICE 代理局长,议员引用它来支持自己的法案。议员的发言是政治表态,不受证据规则约束。
  • 收费提案如果定稿,有人起诉时,法院会审查 DHS 的理由有没有记录支撑。联邦最高法院(Motor Vehic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v. State Farm,1983):机构必须审查相关数据,并在查明的事实和所作的选择之间给出合理的联系。

「太严」的一面也确实存在:

  • DHS(8 CFR 214.2(f)(10)(ii)(E)):毕业后 OPT 期间累计失业不得超过 90 天。身份条件严、雇主门槛低、核验靠事后,三者叠在一起,就有了买卖假雇佣的市场。据起诉状,季超群付钱挂靠是为了延长在美停留。这种压力见 失业期倒计时的压迫感。

所以,「数字无法核验」有道理,「标准模糊」推不出来。更准确的概括是:身份条件严、雇主门槛低、核验靠事后。

一个提醒

本文引用的 DHS 数字和判断,多数出自它为收费提案写的论证,天然倾向于强调问题严重。「1 万多名学生」是 ICE 对前 25 家雇主的初步排查结果,是否构成欺诈要逐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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