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dream / Sinocontech 案(2019–2020)
一句话
这是 OPT 案,不是 CPT 案,但它把「雇主提供职位」这一环的责任展示得最完整:假雇主本人坐牢;USCIS 在刑案里是被骗方,几年后又把自己当初批的工作许可认定为学生以欺诈取得的利益。
案情
Weiyun「Kelly」Huang 在加州和特拉华州分别注册了 Findream 和 Sinocontech 两家公司。2013 年 9 月到 2019 年 4 月间,她向 F-1 学生出售:
- 假 Offer Letter 和假在职证明;
- 以伪证罚则签署的 I-983;
- 由客户自己出钱、再以「工资」名义打回客户账户的假 payroll,外加 1099 税表。
认罪协议承认,约 2,693 名客户把这两家公司登记为雇主,她收取了至少约 150 万美元。她于 2019 年 3 月被捕。
各方结果
| 角色 | 认定 | 结果 |
|---|---|---|
| 雇主(Huang 与两家公司) | 担责 | 伊利诺伊北区联邦法院起诉(1:19-cr-275);2019 年 12 月认罪一项签证欺诈共谋(18 U.S.C. 371);2020 年 6 月 26 日判 37 个月,另有罚没。认罪协议写明属加重重罪,遣返「presumptively mandatory」 |
| 签发方 · USCIS(OPT EAD) | 被骗方 | 认罪协议写明,USCIS 若知道 Offer 是假的,就不会批准 OPT 延期 |
| 学校 | 被骗方 | 起诉书称假 Offer 被交给芝加哥一所大学(称为「University A」),用来让学校签发 I-20;学校不是被告 |
| SEVP / ICE | 一手来源未见 | 没有找到对全体客户集体终止 SEVIS 的一手记录 |
| 学生 | 未被起诉,事后逐个承担 | 见下 |
认罪协议里的原话:
Defendant understood that if USCIS knew the offer letter was false, USCIS would not have approved an extension of stay under the OPT program for Individual XQ.
学生几年后的遭遇
学生没有被起诉,但在之后的申请里一个个被翻出来,认定为故意虚假陈述(INA 212(a)(6)(C)(i)):
| 案子 | 经过 |
|---|---|
| Wang v. Noem(加州中区,2025) | 2023 年 USCIS 在他雇主提交的 H-1B 延期中认定「Findream was not a legitimate employer」,雇主撤回申请;他之后的 I-539 被拒,起诉被驳回。USCIS 列出的不利因素之一,是他明知自己没在 Findream 工作,却没有向 DSO 报告就业中断 |
| Fu v. DHS(加州北区,2025) | 她 2016 年入职 Findream 后没有分到任何工作,几个月后换到另一家公司并更新了 I-20。2024 年 USCIS 以她 2016 年的 I-765 有虚假陈述为由拒绝其 I-539 延期,法院认定无权审查 |
| Shi v. Miller(内布拉斯加,2026) | 她只是接受了 Findream 的 offer。2020 年入境时 H-1B 签证被当场注销,之后领事以同一条款拒签。法院驳回了政府的撤诉动议,案件仍在审理 |
| Shu v. DHS(科罗拉多,2020) | 入籍案。他承认付钱给 Findream 换取 I-983,USCIS 据此认定他不具备良好品德;法院把入籍申请发回 USCIS 决定 |
这个案子说明了什么
- OPT 案里假雇主本人被起诉,因为 Offer、在职证明、I-983 都是雇主签的。签字的人担刑责。
- USCIS 批过 EAD,不代表事后不追究。它在刑案里是被骗方,在学生的下一份申请里又是认定欺诈的一方。
- 学生的后果来得很晚,而且法院基本无权复查:Wang、Fu 都以法院无管辖权告终。
- 同样是「入职后没分到活、转去别家」,Fu 被认定虚假陈述,而 AAO 2025 年的一份裁决 认定类似情节的学生不构成欺诈。区别在于记录里能否证明学生当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