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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dream / Sinocontech 案(2019–2020) ​

发表于 2026-10-06
最后修改 20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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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

这是 OPT 案,不是 CPT 案,但它把「雇主提供职位」这一环的责任展示得最完整:假雇主本人坐牢;USCIS 在刑案里是被骗方,几年后又把自己当初批的工作许可认定为学生以欺诈取得的利益。

案情 ​

Weiyun「Kelly」Huang 在加州和特拉华州分别注册了 Findream 和 Sinocontech 两家公司。2013 年 9 月到 2019 年 4 月间,她向 F-1 学生出售:

  • 假 Offer Letter 和假在职证明;
  • 以伪证罚则签署的 I-983;
  • 由客户自己出钱、再以「工资」名义打回客户账户的假 payroll,外加 1099 税表。

认罪协议承认,约 2,693 名客户把这两家公司登记为雇主,她收取了至少约 150 万美元。她于 2019 年 3 月被捕。

各方结果 ​

角色认定结果
雇主(Huang 与两家公司)担责伊利诺伊北区联邦法院起诉(1:19-cr-275);2019 年 12 月认罪一项签证欺诈共谋(18 U.S.C. 371);2020 年 6 月 26 日判 37 个月,另有罚没。认罪协议写明属加重重罪,遣返「presumptively mandatory」
签发方 · USCIS(OPT EAD)被骗方认罪协议写明,USCIS 若知道 Offer 是假的,就不会批准 OPT 延期
学校被骗方起诉书称假 Offer 被交给芝加哥一所大学(称为「University A」),用来让学校签发 I-20;学校不是被告
SEVP / ICE一手来源未见没有找到对全体客户集体终止 SEVIS 的一手记录
学生未被起诉,事后逐个承担见下

认罪协议里的原话:

Defendant understood that if USCIS knew the offer letter was false, USCIS would not have approved an extension of stay under the OPT program for Individual XQ.

学生几年后的遭遇 ​

学生没有被起诉,但在之后的申请里一个个被翻出来,认定为故意虚假陈述(INA 212(a)(6)(C)(i)):

案子经过
Wang v. Noem(加州中区,2025)2023 年 USCIS 在他雇主提交的 H-1B 延期中认定「Findream was not a legitimate employer」,雇主撤回申请;他之后的 I-539 被拒,起诉被驳回。USCIS 列出的不利因素之一,是他明知自己没在 Findream 工作,却没有向 DSO 报告就业中断
Fu v. DHS(加州北区,2025)她 2016 年入职 Findream 后没有分到任何工作,几个月后换到另一家公司并更新了 I-20。2024 年 USCIS 以她 2016 年的 I-765 有虚假陈述为由拒绝其 I-539 延期,法院认定无权审查
Shi v. Miller(内布拉斯加,2026)她只是接受了 Findream 的 offer。2020 年入境时 H-1B 签证被当场注销,之后领事以同一条款拒签。法院驳回了政府的撤诉动议,案件仍在审理
Shu v. DHS(科罗拉多,2020)入籍案。他承认付钱给 Findream 换取 I-983,USCIS 据此认定他不具备良好品德;法院把入籍申请发回 USCIS 决定

这个案子说明了什么 ​

  • OPT 案里假雇主本人被起诉,因为 Offer、在职证明、I-983 都是雇主签的。签字的人担刑责。
  • USCIS 批过 EAD,不代表事后不追究。它在刑案里是被骗方,在学生的下一份申请里又是认定欺诈的一方。
  • 学生的后果来得很晚,而且法院基本无权复查:Wang、Fu 都以法院无管辖权告终。
  • 同样是「入职后没分到活、转去别家」,Fu 被认定虚假陈述,而 AAO 2025 年的一份裁决 认定类似情节的学生不构成欺诈。区别在于记录里能否证明学生当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