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T 出事,谁收钱、谁背锅
只有雇主和学生背锅
学生付给 USCIS、SEVP 和学校的钱,买的是审理和记录,不是担保。法规没让任何一方必须核实雇主真假,锅只落在签字作陈述的人身上;学生事后想追究,法院又无权复查裁量决定。 出事以后,坐牢的是签假文件的雇主,承担移民后果的是学生,收钱的 USCIS、SEVP 和学校都不担责任。
最完整的例子是 Findream / Sinocontech 案:两千多名 F-1 学生把 Findream 和 Sinocontech 这两家空壳公司登记为 OPT 雇主,老板认罪后判 37 个月;学校和 USCIS 在刑案里都是被骗方,学生几年后在各自的申请里被认定虚假陈述。
OPT 被查时,各方收了什么钱、担什么责
金额按单次申请计,收费是范围的画成线段:学校 85–423 美元是各校毕业后 OPT 的收费,雇主是 Findream / Sinocontech 平均每份文件的收费(150 万美元除以约 2,693 份)。鼠标移到点上可以看详情。雇主和学生的情况来自 Findream / Sinocontech 案 和 AAO 对 OPT 假雇主学生的四份裁决。
各方的收费与权责
USCIS
纯收 470 美元,不背锅。
- 收费:I-765 表的 470 美元,不论批不批都不退。USCIS 的国会拨款通常不到预算的 5%,其余来自申请费(国会研究服务处 CRS 2024 年报告)。
- 权力:批或拒工作许可,由它裁量;学生之后每次申请,它都能重新认定当年的事。
- 担责:刑案里是被骗方;它的裁量决定,法院基本无权复查。
SEVP(隶属 ICE)
纯收 350 美元,不背锅。
收费:学生入学前交 I-901 SEVIS 费 350 美元;学校申请认证交 I-17 费,首次认证 3,000 美元(2019 年起)。SEVP 完全靠这些钱运作,ICE 2019 年调价时的公告原文:
SEVP is funded entirely by fees, and does not receive any appropriated funding from Congress.
权力:认证、撤销学校;ICE 负责调查和逮捕。
担责:GAO 2014 年发现它把 OPT 当成低风险、38% 的 OPT 记录没有雇主名称,结果只是整改建议。
学校
纯收 85–423 美元,不背锅。
收费:主要是学费;不少学校对毕业后 OPT 另外收费。以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UCSD)为例,国际学生办公室(ISEO)收 250 美元,学校认定学生不符合资格时才退。官网原文:
The Post-Completion OPT 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 Fee is required for ISEO to comply with mandatory federal regulations and maintain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systems for F-1 SEVIS records while students are no longer enrolled at UC San Diego. The fee is $250.00
权力:推荐 OPT、签发 OPT I-20,在整个 OPT 期间维护学生的 SEVIS 记录。这笔费用换来的就是这些记录服务,不包括核实雇主。
担责:被雇主骗了是被骗方,OPT 案里没有学校被罚的先例。
美国雇主
背全锅
- 收费:Huang 在认罪协议里承认,两家公司为约 2,693 份 OPT 和 H-1B 文件收取了至少约 150 万美元。
- 权力:出 Offer 和在职证明,决定雇不雇用。
- 担责:签字作假的人被刑事起诉,老板认罪,判 37 个月。
学生
被以多打少,担移民后果。
- 付钱:I-901、学费、学校的 OPT 收费、I-765,挂靠的还另付钱给雇主。
- 担责:几年后在下一次申请里被认定故意虚假陈述,法院基本无权复查。
其他学校的收费见美国大学 OPT 收费列表。各方收费的明细见 OPT 三方收费与责任说明。
一、钱买的是审理,不是担保
法律允许 USCIS 按审理服务的全部成本收费(8 U.S.C. 1356(m))。费用对应的是「审一遍」这项工作,审完不管批不批都不退。8 CFR 103.2(a)(1)(v) 原文:
Filing fees generally are non-refundable regardless of the outcome of the benefit request, or how much time the adjudication requires, and any decision to refund a fee is at the discretion of USCIS.
批准也不是终局。USCIS 批工作许可时只看当时交上来的材料,学生之后每次申请,它都可以重新认定当年的事,见秋后算账。Findream 老板的认罪协议写明,USCIS 若知道 Offer 是假的就不会批准;在法律上,这让 USCIS 成了被骗方,而不是失职方。
二、法规没让任何一方必须核实雇主
OPT 这条链上,每一方只核对自己面前的纸:
| 环节 | 法规要求核对 | 法规没要求核对 |
|---|---|---|
| DSO 推荐 OPT | 学生符合资格,知道维持身份的义务 | 雇主。申请 OPT 时可以还没有工作 |
| USCIS 批工作许可 | 申请资格和材料 | 公司有没有真实业务,学生有没有真在干活 |
| OPT 期间的学校 | 按学生报来的变化更新 SEVIS 记录 | 主动查学生是否在工作 |
OPT 期间,法规既没要求雇主向学校报告学生离职,也没有安排任何人去雇主现场核查。雇主是真是假,没有一道关会去查。
所以学校被罚的门槛很高。8 CFR 214.4(a)(2)(v) 规定的撤销认证理由,是 DSO 故意作虚假陈述("Willful issuance by a DSO of a false statement")。F-1 执法案例里被罚的学校都是自己人造假:Tri-Valley 的校长亲自签假 I-20,Herguan 的 CEO 向 SEVP 交伪造文件,Mercyhurst 的 DSO 伪造录取文件。没有一所学校因为学生的 OPT 雇主是假的被罚。法规没给核实义务,没核实出来就不算失职。
SEVP 自己当年也把 OPT 当成低风险。GAO 2014 年的报告记录了 SEVP 高层的说法:
Senior SEVP officials told us they consider OPT to be a low-risk employment benefit for foreign students because, in part, they believe foreign students under OPT do not have an incentive to jeopardize their foreign student visa status and future legal status to stay and 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同一份报告发现,38% 的 OPT 学生记录(48,642 / 126,796)连雇主名称都没有。Findream 在 2013 到 2018 年间运作,正好在这段时间。
三、责任跟着签字走,不跟着收钱走
刑事和移民上的责任,落在签字作出陈述的人身上:
| 谁签了什么 | 出事后 |
|---|---|
| 雇主签 Offer、在职证明 | Findream 老板认罪签证欺诈共谋,判 37 个月 |
| 学生签 I-765、DS-160、I-539 等申请 | 几年后被认定故意虚假陈述(INA 212(a)(6)(C)(i)),之后的申请都受影响 |
| DSO 签 I-20 推荐 OPT | 法规写的是故意作假才担责,OPT 案里没有学校被罚的先例;被雇主骗了是被骗方 |
| USCIS 批准工作许可 | 批准是机构的裁量决定,不是对学生作的陈述;事后可以推翻,不产生责任 |
收钱的机构没有在任何文件上为雇主的真假作保,出事时也就没有可以追究的签字。
四、学生没有渠道追究
法院无权复查。 OPT 工作许可(8 CFR 274a.13(a)(1))和 I-539 延期都由 USCIS 裁量。8 U.S.C. 1252(a)(2)(B)(ii) 规定法院不得审查这类裁量决定;最高法院 2022 年在 Patel v. Garland 里,又把不得审查的范围延伸到裁量决定背后的事实认定。
Findream 案有两名学生起诉 USCIS 拒绝延期的决定(Wang v. Noem、Fu v. DHS,2025),法院都认定无权审查,连 USCIS 的「故意虚假陈述」认定也不能审,因为那是裁量决定背后的资格认定,"beyond judicial review"。其中 Fu 在领事馆面谈和入境时都被问过 Findream 并获放行,几年后仍被 USCIS 认定虚假陈述。两份判决也都补了一句:即使有权审查,USCIS 的决定也站得住。
联邦政府不为裁量行为赔偿。 向联邦政府索赔要走《联邦侵权索赔法》(FTCA),它把基于裁量职能的索赔排除在外。28 U.S.C. 2680(a) 原文:
Any claim ... based upon the exercise or performance or the failure to exercise or perform a discretionary function or duty on the part of a federal agency or an employee of the Government, whether or not the discretion involved be abused.
批不批 OPT 工作许可,法规写明由 USCIS 裁量。以「当初不该批」为由向政府索赔,针对的正是这条例外排除的行为。
合订本里向政府要回钱的案子只有一个,而且是政府自己收的钱:University of Farmington 案里,ICE 办的假大学收了学生学费,一名学生以违约为由起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24 年只恢复了这起诉讼。
五、外部监督只能提建议
| 监督 | 发现了什么 | 结果 |
|---|---|---|
| GAO 2012 年报告(Tri-Valley 案之后) | ICE 自 2003 年接手 SEVP 以来没有建立识别项目风险的流程,也没有一致地核实学校的合法性和资格 | 提整改建议 |
| GAO 2014 年报告 | SEVP 把 OPT 当成低风险;38% 的 OPT 记录没有雇主名称 | DHS 同意建议,之后 SEVIS 要求登记 OPT 雇主的名称和地址 |
GAO 是国会的审计机构,只能调查和提建议,没有处罚权。
被骗也不影响收费机构的经费。USCIS 和 SEVP 都靠收费覆盖成本,核查做得越多,成本就越会在下一次调价时算进申请费,由之后的申请人承担。
对学生意味着什么
机构的批准不替你担保,能保护你的只有你自己留下的东西:
- 入职前自己核实雇主。 查州政府的公司注册、E-Verify 注册和办公地址。AAO 2025 年的一份裁决里,学生做过这几项核实,雇主后来被认定是空壳,学生也被认定不构成欺诈,见 AAO 对 OPT 假雇主学生的四份裁决。
- 出问题就书面告诉 DSO。 OPT 学生要在 10 天内向 DSO 报告姓名、地址和工作信息的变化,包括失业。用学生邮箱或学校工单系统报告并保存记录,做法见美国大学联系页只给表单是常见做法。Wang v. Noem 里,USCIS 把学生没向 DSO 报告就业中断列为不利因素。
- 自己签字的表只写真的。 DS-160、I-765、I-539 上写了没做过的工作,当年的批准翻不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