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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薪方式与工资记录(劳动法) ​

发表于 2026-10-10
最后修改 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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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这些规定的机构 ​

本文只讲劳动法对发薪方式、工资记录和工资单的规定,出自下面几个机构。它们发布的文件效力不同,完整的效力层次见签证相关的美国官方信息来源。

  • 国会:联邦立法机构,制定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规定雇员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
  • 劳工部(DOL)工资与工时司(WHD):DOL 依 FLSA 的授权在 29 CFR 中制定法规,具有法律效力;WHD 负责执行 FLSA,它的 Fact Sheet 和问答是对法律和法规的说明,效力低于法律和法规。
  • 加州劳工局(DLSE):执行加州劳动法。本文以加州为例说明州法的规定。

雇佣税和税表的规定见雇佣税记录与工资税表(IRS);STEM OPT 在移民法规上的薪酬要求见 STEM OPT 薪酬要求与发薪证明。

DOL + 加州 DLSE 规定发薪方式 ​

  • DOL(29 CFR 531.27):FLSA 规定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须以现金或可按面额兑付的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 payable at par)支付;雇主提供的食宿等设施,只能按 FLSA 第 3(m) 条的条件折算计入工资。
  • 加州 DLSE(发薪问答):可以用现金发工资;用现金发的,同样要给员工工资明细,见下文「工资单」一节。

DOL 规定雇主保存工资记录 ​

  • DOL(29 CFR 516.2(a)):雇主须为每名适用 FLSA 最低工资规定的员工保存工资记录,包括:
    • 全名(与社安记录一致)、住址、职业
    • 工作周从哪天几点开始
    • 计薪基础(按小时、按天、按周、计件等)
    • 每天和每周的工时
    • 每个工资期的工资增项和扣款
    • 每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总额
    • 发薪日期和所覆盖的工资期
  • DOL(29 CFR 516.3):按 FLSA 豁免的白领岗位(executive、administrative、professional 等),可以不记 516.2(a) 第 (6) 至 (10) 项(含工时),但须记录计薪基础,详细到能算出每个工资期的总报酬(含福利);每期工资总额和发薪日期照样要记。
  • DOL(29 CFR 516.5):工资记录自最后一笔记录起至少保存 3 年。
  • DOL(29 CFR 516.6):记录每天上下班时间的工时卡、工资率表、工资增项和扣款的记录,至少保存 2 年。
  • DOL(29 CFR 516.7):记录须安全、可取用地保存在工作地点或集中存档处;存于集中存档处的,须在 WHD 通知后 72 小时内提供;所有记录须供 WHD 检查和抄录。
  • DOL WHD(Fact Sheet #21):记录可以采用任何形式,但须包含员工的身份信息以及工时和工资数据。

DOL + 加州 DLSE 规定工资单 ​

  • DOL WHD(FLSA 问答「Are pay stubs required?」):FLSA 要求雇主保存准确的工时和工资记录,但不要求雇主给员工发工资单(pay stub)。
  • 加州 DLSE(加州劳动法第 226(a) 条,发薪问答):每半月或每次发薪时,不论用支票、现金还是其他方式,都要给员工一份可撕下的支票存根或单独的书面明细,列明:
    • 毛工资
    • 总工时(领固定薪水的豁免员工除外)
    • 计件数量和计件单价(按件计薪的)
    • 全部扣款
    • 净工资
    • 工资期起止日期
    • 员工姓名,以及社安号后四位或员工编号
    • 雇主的法定名称和地址
    • 该工资期适用的全部时薪,以及每种时薪对应的工时

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