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T:像神权,又像交易
OPT 的规则可以改,审核结果很难告,感觉像神权。可它又有明码标价,规则是按成本收益谈出来的,感觉又像交易。本文先把“改规则”和“审个案”分开,说明哪一层像神权;再说明这两种感觉为什么同时成立。
改规则:受程序约束
国会立的《移民与国籍法》(INA)里没有 OPT。OPT 写在国土安全部(DHS)根据法律授权自己制定的法规 8 CFR 214.2(f) 里,这是行政立法,不是国会立法,见留学生毕业后的处境。
但行政立法要走《行政程序法》(APA)的程序:先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回应重要意见,说明成本和收益。程序没走好,法院可以把规则撤掉或叫停:
| 时间 | 事件 | 结果 |
|---|---|---|
| 2015 | 2008 年的 STEM OPT 17 个月延期没有征求意见就生效,劳工团体 Washtech 起诉 | 法院撤销该规则,DHS 走完整程序重新发布,就是现在的 24 个月 STEM OPT |
| 2022–2023 | Washtech 再次起诉,主张 DHS 无权设立 OPT | D.C. 巡回上诉法院判 OPT 有效,最高法院 2023-10-02 拒绝复审,见 OPT 监管的空白 |
| 2025-04 | ICE 突然终止 4,700 多名学生的 SEVIS 记录,多地学生起诉,法院接连发出紧急禁令 | 2025-04-25 ICE 恢复记录 |
| 2026-09-14 | 取消 D/S、给 F-1 设固定停留期的最终规则原定次日生效 | 马萨诸塞联邦地区法院认定它很可能违反 APA,在全国范围暂停实施,见 D/S 改革 |
| 2026-10-08 | DHS 发布 OPT 收费提案(91 FR 64566) | 意见征集到 2026-11-09,生效后同样可以被起诉 |
神权的特点是统治者不受规则约束,也没人能挑战它。OPT 的规则制定者被法院拦下过好几次,所以在这一层,它是法规。
审个案:几乎不受约束
最像神权的是单个申请的审核:
- 标准靠裁量:法规写了标准,但“和专业直接相关”“真实的雇佣关系”要由审理官判断。
- 判例不管用:AAO 的非先例决定只对本案有效(8 CFR 103.3(c)),别人的申请过了,不代表你的也能过。
- 被拒不能上诉:OPT 工作许可被拒,不能上诉到 AAO,只能申请重开或重审(8 CFR 274a.13(c))。
- 法院不审:8 U.S.C. 1252(a)(2)(B)(ii) 规定法院不得审查这类裁量决定。Wang v. Noem、Fu v. DHS(2025)两案的法院都认定无权审查,见 OPT 出事,谁收钱、谁背锅。
剩下的约束只有一条:拒绝必须书面写明具体理由(8 CFR 103.3(a)(1)(i))。
为什么像神权
对学生来说,规则层的约束大多用不上,原因有三个:
- 全权原则:从 1889 年排华案(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开始,最高法院在移民问题上一直高度尊重国会和行政部门。这是美国法律里最接近“主权者意志不受审查”的领域。总统依据 INA 212(f) 加收 H1b 的 10 万美元,用的就是这类权力。
- 没有选票:规则约束学生,学生却不参与制定。征求意见期可以提意见,但没有投票权,见中国留学生:没有代表来争取利益。
- 时间对不上:OPT 只有 12 个月,一场诉讼常要一两年。救济存在,但对单个学生往往来不及。
程序保护的是“规则怎么定”,不保护“你这个案子的结果”。
为什么又像交易
特权可以定价
最高法院 1950 年在 Knauff v. Shaughnessy 里说:外国人入境不能主张权利,入境是美国政府授予的特权。
权利不能买卖,也不能随便收回;特权两样都可以。所以留美资格可以同时像恩赐和商品,有点像中世纪国王出售特许状。价格是明码标出来的:
| 项目 | 价格 | 谁付 |
|---|---|---|
| EB-5 投资移民 | 投资 80 万或 105 万美元 | 投资人 |
| 金卡 | 100 万美元 | 申请人 |
| 需境外激活的新 H1b | 另付 10 万美元 | 雇主 |
| OPT 收费提案 | 首次推荐 7 万,再次推荐 3 万 | 学校 |
规则是谈出来的
定规则的过程就是讨价还价。法规要附成本收益分析,征求意见期里,大学、科技公司、劳工团体各自游说。STEM OPT 的 24 个月,是在“留住人才”和“压低本地工资”两种说法之间谈出来的。“移民规则是伪装成政府规定的讨价还价”,见美国的移民系统只谈利益。
学生是标的,不是交易方
看钱向谁收:OPT 收费向学校收,H1b 的 10 万向雇主收。坐在谈判桌上的是 DHS、大学、雇主和劳工团体,学生是被定价的那个东西。
所以学生看得见交易在发生,却没有交易方的保护:不能还价,不能要求对方履约,条款变了也不能退出。
先付钱,后定价
正常交易在签约时锁定价格,这里是学生先投入,规则后改:
- 先付四年学费和时间,见 F1:只许交钱,不许赚钱。
- 毕业时规则可能已经变了。2022 年入学的学生,可能赶上 2026 年的 OPT 收费提案。学校会不会把费用转嫁给学生,提案没有写。
经济学把这叫“敲竹杠”(hold-up):一方做了收不回的投入之后,另一方趁机改条件。交易的感觉里带着不公平,原因就在这里。
结论
以下是 Atomeocean 的判断。
一个能单方面定价、随时改价、自己还当裁判的交易对手,就是神权和交易同时成立的样子。更准确的说法是:有程序约束的行政立法,加上几乎不受审查的个案裁量,再加上对非公民极不对称的救济。
对学生的含义有两条:
- 因为是交易:可以让自己在对方的算盘里更值钱,比如读 STEM 专业、找合规的雇主、拿像样的工资,并让材料在最严格的解读下也站得住。
- 因为是神权:不能指望交易一定兑现,要一直留着退路,见退出选项消解组织动机。
参考来源
- Washington Alliance of Technology Workers v. DHS, 50 F.4th 164 (D.C. Cir. 2022)
- Federal Court Blocks DHS Rule Ending “Duration of Status”(Cozen O'Connor,2026)
- DHS Reverses Course, Restores Student SEVIS Records(Fredrikson,2025)
- 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Fees, 91 FR 64566(2026-10-08)
- Knauff v. Shaughnessy, 338 U.S. 537 (1950)
- Chae Chan Ping v. United States, 130 U.S. 581 (1889)
- 8 CFR 103.3 — 拒绝、上诉与先例决定
- 8 U.S.C. 1252 — 司法审查及其限制